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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姓男子酒駕遭警跟車攔查未停,加速逃逸車禍死亡;家屬認為警察執勤有過失,提告要求國賠五百多萬元。一審認定員警高速追逐與事故有因果關係,判宜蘭縣警局賠一九二萬元,但二審認為一般人遇警指示停車通常會照辦,不會高速逃逸,家屬求償無理,改判免賠,但可上訴。

宜蘭縣羅東警分局五結分駐所張姓所長、李姓警員二○一三年三月廿日開車巡邏,行經五結鄉某餐廳發現李姓男子步出餐廳開車離去。他們懷疑李酒駕,開警車尾隨並攔查,李加速離開,車子撞上路樹後翻覆,傷重死亡;李血液酒精濃度檢驗超標。

李的遺孀及子女指控員警違法尾隨追車,李驚慌失控才闖紅燈,員警發現違反交通規喜不自勝而繼續追車,李慌張之下提高行車速度車禍死亡,訴請賠償喪葬費、撫養費及慰撫金共五百七十九萬餘元。

宜蘭縣警局辯稱,員警見李離開餐廳後研判可能酒駕,才迴轉跟隨觀察有無違規跡象,發現李的車左右搖晃、行車不穩才示意停車受檢,李卻拒絕並逃逸;警方全程依法執行公權力,沒有過失。

一審法院日前判宜蘭縣警局給付李家人一百九十二萬元,理由是警方在李離開飲酒場所時就能善加勸導、避免酒駕,而不是等李駕車離開再取締。兩名員警捨此不為,反而在雨中高速追逐李,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,警方應負四成過失責任。

但台灣高等法院指出,警察不是在餐廳旁埋伏等待李,李在停車場時無異常舉動,員警不能攔停,也無從勸導勿酒駕,否則是不法侵害交通自由權。員警隨後開車尾隨李並保持安全距離,見李偏移車道駕駛後才閃燈、按喇叭、鳴警笛、用擴音器指示停車,過程適當;且一般駕駛人經警察指示停車會照辦,不會高速逃逸,李家人求償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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